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不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申请办理水运工程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