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七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十九条 第十二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七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培训教材由主编单位进行编写,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宣贯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宣贯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