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一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一条 标准复审确认为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不再通过立项评审,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标准年度计划。其他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其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