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地方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须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水运工程中使用。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作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补充,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水运建设项目需要等进行编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