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中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其中部分条文,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将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具体内容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