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励科研、院校、建设、维护等单位共同参与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