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