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