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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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