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承运人查出托运的行李中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物品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起运港,立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

在船上或卸船港,由承运人采取处理措施,除所需费用由旅客负担外,另加收一次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