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十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运人查出托运的行李中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物品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起运港,立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 在船上或卸船港,由承运人采取处理措施,除所需费用由旅客负担外,另加收一次运杂费。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