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