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