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