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