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与申请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