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