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听证参加人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参加人各方做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听证参加人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参加人各方做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