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与该水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