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水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