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