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