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