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七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