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