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