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