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