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