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