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