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