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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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