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其他部门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