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