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汇交单位)名录,并告知汇交单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