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免于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具体要求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水效标识基本样式(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