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