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1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