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