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一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