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英文名称“ChinaWaterEfficiencyLabel”;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产品规格型号; 水效等级; 水效指标;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水效信息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