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英文名称“ChinaWaterEfficiencyLabel”;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产品规格型号;

水效等级;

水效指标;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水效信息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