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条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