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二章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