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八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