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