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