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六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