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七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