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实;

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

职工安置;

资料整编和归档;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