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实; 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 职工安置; 资料整编和归档;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