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四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必要的加固措施; 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富余职工安置; 资料整编和归档;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