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